香港环境保护署提醒干洗加盟洗衣店,更换非密封型干洗加盟的干衣机的5年宽限期将于10月31日结束。由11月1日起,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干洗机)(气体回收)规例,干洗加盟洗衣店店主不得再使用所有现存非密封型干洗加盟的干洗机,并且必须要在14日内将其搬离洗衣店或者使其达致永久不能操作的状况。这些干洗加盟的干洗机会排放相当份量的全氯乙烯。规例早在2001年11月1日生效,要求洗衣店使用有装置气体回收系统的干洗机,目的是控制从干洗机排放的干洗剂全氯乙烯。资料显示,在高浓度的全氯乙烯环境下,可能会令人感到皮肤和眼睛不适、头晕,以及肝脏和肾脏受损。为确保顺利推行管制计划,政府分别给与为洗衣店5年及7年的宽限期,更换非密封型和密封型的干洗机,最后期限为2006年10月31日和2008年10月31日。宽限期过后,售卖、出租、操作现有不符合标准的干洗机,以及未能展示干洗机的改装证明书,便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0元。管制计划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新干洗加盟的干洗机必须为认可型号,残余全氯乙烯的最高浓度不得超过百万份之300。